netclues

Our Services

  • BVI 法律如何區分破產情況下 DAO 及其個人成員的責任?

    英屬維京群島(BVI)一直積極主動地解決去中心化自治組織(DAO)的法律影響,特別是在破產情況下的資產和負債。雖然英屬維京群島沒有專門針對 DAO 的具體立法,但可以應用現有法律和法律原則來評估 DAO 資產和負債的處理方式。 1. 法律結構: 許多在 BVI 營運的 DAO 通常以公司或有限合夥企業的形式設立。法律結構影響破產時資產負債的處理。如果 DAO 作為公司成立,通常會遵循英屬維京群島商業公司法,該法為清算和結束公司事務提供了框架。 2. 資產和負債: 在破產程序中,DAO 的資產和負債將與任何其他法人實體的資產和負債一樣對待。債權人有權對 DAO 的資產提出索賠以償還債務。具體處理方式將取決於 DAO 制定的治理規則以及成員和利害關係人之間的特定協議。 3. 破產程序: 如果 DAO 被視為無力償債,則可能會接受通常的破產程序,例如自願清算或法院指定清算。英屬維京群島擁有健全的破產法律框架,包括 2003 年破產法,該法概述了處理破產實體的程序。 4. 智能合約的認可: 雖然英屬維京群島法律沒有明確涉及智能合約,但根據現有合約原則,它們可能被認為是有效的。這意味著管理 DAO 營運的智慧合約可以在定義成員的權利和義務方面發揮至關重要的作用,特別是在破產情況下。 5. 會員責任: DAO 成員和運營商的責任可能取決於 DAO 管理文件的法律結構和具體規定。如果結構適當,成員的責任可能是有限的,從而減輕 DAO 破產時的個人財務風險 6. 管轄權考慮因素: 鑑於 BVI 作為離岸金融中心的地位,參與跨境業務的 DAO 的法律處理可能涉及額外的複雜性。 本出版品僅旨在提供簡要概述和一般指導,並非旨在取代具體的法律建議或法律意見。如需上述事宜的更具體建議,請與我們聯絡:enquiries@hcsoffshore.com

  • 英屬維京群島對實益所有權資訊備案的新要求(2025 年 1 月)

    2024 年英屬維京群島商業公司和有限合夥企業(實益所有權)條例(「BO 條例」)下提交實益所有權資訊的新要求 BO 法規於 2025 年 1 月 2 日在英屬維京群島生效,所有英屬維京群島公司和有限合夥企業的經營者和所有者需要了解新要求。 背景 此前,收集實益所有權資訊的是BVI實體的註冊代理人 (“部落格資訊”) 為了使註冊代理人遵守反洗錢條例規定的義務 (“反洗錢法規”) 在英屬維京群島。投資基金和批准管理人等受監管實體也受到反洗錢法規的約束,為了合規,它們還必須確保已收集投資者的 BO 資訊或客戶的 BO 資訊。 《BO 條例》現已改變了有關 BO 資訊收集的法律地位。他們現已為 BVI 實體(即公司和有限合夥企業)建立了收集和維護 BO 資訊的框架。 新要求 自 2025 年 1 月 2 日起,所有 BVI 公司和有限合夥企業都有義務收集、保存和維護有關其受益所有人的充分、準確和最新的資訊。 BO 法規還要求所有 BVI 公司和有限合夥企業向 BVI 公司事務註冊處提交其 BO 信息 (登記員). 誰是實益擁有人? 《BO

  • 開曼群島新的受益所有權制度

    開曼群島新的受益所有權制度(「新 BO 制度」)旨在透過準確和最新的所有權資訊來提高透明度,於 2024 年 7 月 31 日生效。於2025 年1 月1 日起執行。商業。 有哪些變化? 擴大範圍: 新制度適用於開曼群島的所有法人實體,包括公司、有限責任公司(LLC)、有限責任合夥企業(LLP)、基金會公司,以及首次豁免有限合夥企業(ELP)和有限合夥(有限合夥人(LP)(統稱為“法人”,單獨稱為“法人”)。然而,某些外國實體,例如信託和註冊外國公司(例如開曼群島合夥企業的美國普通合夥人),被排除在新BO制度的要求之外。 取消豁免: 先前受益所有權框架的多項豁免已被取消。其中包括根據《共同基金法》(修訂版)、《私募基金法》(修訂版)、《證券投資業務法》(修訂版)和《虛擬資產(服務提供者)法》(修訂版)等監管法律註冊的實體的豁免。雖然許多先前的豁免已被取消,但該制度為某些實體引入了新的豁免。因此,現在需要更多的實體維護受益所有權登記冊。 修訂後的受益所有人定義:直接或間接擁有或控制 25% 或以上的股份、投票權或合夥權益,或對某個實體(透過所有權鍊或其他方式)行使最終有效控制權,或控制其管理的個人,有資格成為可登記實益擁有人。 如果沒有人符合這些標準,則必須確定高階管理官員(例如董事或執行長)。值得注意的是,高階管理官員也可以是專業顧問或專業經理(根據定義)。受益所有人也可以是法人實體。在這種情況下,如果應報告法人實體持有法人 25% 或以上的權益,則必須向企業服務提供者 (CSP) 報告,以確保整個所有權結構的透明度。在涉及信託的情況下,如果沒有個人符合受益所有人資格,但信託的受託人符合標準並擁有最終有效控制權,則受託人將被視為受益所有人。 所需的其他受益所有權資訊:新的 BO 制度擴大了受益所有人所需的詳細信息,包括國籍以及受益所有人所行使的所有權或控制權的性質。先前的受益所有權框架並未強制要求提供此類資訊。 新 BO 制度下有哪些替代合規途徑? 根據該法案被歸類為法人的實體必須維護受益所有權登記冊 (BOR),其中包含有關其可登記受益所有人的充分、準確和最新的資訊。然而,某些類別的法人可能會遵循其他合規路線。這些替代方案取代了先前維持 BOR 的豁免,涉及提供如下所述的減少資訊。 法人類別 所需資料 根據《共同基金法》(經修訂)(《共同基金法》)或《私募基金法》(經修訂)(《私募基金法》)註冊的投資基金 持牌基金管理人或在開曼群島金融管理局 (CIMA) 獲得許可或註冊的其他人員(聯絡人)的聯絡方式 CIMA法人 確定法人取得許可所依據的監管法律 在開曼群島證券交易所或經批准的證券交易所上市的法人,或該上市實體的子公司 證券交易所名稱和管轄權,以及(如適用)與上市實體關係的詳細信息 這些合規替代途徑取代了先前維護受益所有權登記冊的「豁免」。 應該指出的是,持牌實體和受監管投資基金的子公司沒有資格因其母公司的身份而使用替代途徑來實現合規。然而,如果上市實體的子公司符合該法案中上市實體「子公司」的適用定義或本身已上市,則該子公司可能能夠使用上市實體合規的替代途徑。 受監管的投資基金可以指定持牌基金管理人或位於開曼群島、經 CIMA 許可或註冊的其他個人作為受益所有權事宜的聯絡人。

  • 2025 年 BVI 基金的重要監理申報截止日期

    英屬維京群島基金在 2025 年有多項監管備案義務。以下是有助於避免處罰並確保合規的重要日期。 孵化資金 最後期限 歸檔 筆記 2025 年 1 月 31 日 半年度申報截止日期 必須向英屬維京群島金融服務委員會 (FSC) 提交半年度申報表。 2025 年 3 月 31 日 到期年費 經批准的管理人需要向 FSC 繳納年費。 2025 年 4 月 1 日 FATCA 通知 FATCA 通知截止日期適用於所有新報告的金融機構(僅適用於初始報告年) 2025 年 4 月 30 日 共同申報標準通知 CRS 通知截止日期適用於所有新報告的金融機構(僅適用於初始報告年)。 2025 年 5 月

  • 2025 年 BVI 核准管理人的主要監理備案截止日期

    經批准的管理人將承擔各種監管備案義務。及時了解關鍵截止日期和合規要求至關重要,以避免處罰並確保遵守。以下是有助於維持合規性的關鍵日期 認可經理 最後期限 歸檔 筆記 2025 年 1 月 31 日 週年申報表截止日期 年度申報表必須向英屬維京群島金融服務委員會 (FSC) 提交。 2025 年 3 月 31 日 到期年費 經批准的管理人需要向 FSC 繳納年費。 2025 年 3 月 31 日 反洗錢/反恐怖主義融資申報表 202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的反洗錢/反恐怖主義融資申報表必須透過專門的反洗錢/反恐怖主義融資申報表提交。 2025 年 4 月 1 日 FATCA 通知 FATCA 通知截止日期適用於所有新報告的金融機構(僅適用於初始報告年) 2025 年 4 月 30 日 共同申報標準通知

  • 避免處罰:2025 年開曼群島基金清單

    開曼群島私人和共同基金在 2025 年面臨多項監管備案義務。這是避免處罰並保持合規的清單。 2025 年監理截止日期清單: CIMA 費用和年度聲明: 最後期限: 2025 年 1 月 15 日 所有在 CIMA 註冊的實體都必須繳納年費和預付董事費,並提交年度聲明。 週年申報表及政府註冊費: 最後期限: 2025 年 1 月 31 日 提交年度申報表並支付所有實體類型的年度政府註冊費用以避免處罰. 經濟實質通知: 最後期限: 2025 年 1 月 31 日 確保基金遵守經濟實質通知要求。 FATCA 和共同申報標準註冊: 最後期限: 2025 年 4 月 30 日 根據 CRS 和 FATCA 立法分類為金融機構的實體註冊,成立於 2024

  • 將 BVI 公司遷至新司法管轄區有哪些法律要求?

    將英屬維京群島 (BVI) 公司遷至另一個司法管轄區涉及多個法律和程序步驟。雖然特定要求可能會根據目的地司法管轄區的法律而有所不同,但 BVI 公司遷冊的一般流程通常包括以下步驟: 1. 檢查目的地管轄區的法律: 您在開始此流程時必須進行檢查,以確保您打算將 BVI 公司遷入的司法管轄區承認外國公司的遷址。這包括了解目的地司法管轄區規定的任何特定要求。 2. 董事會批准: 需要獲得公司董事會的批准。這通常涉及通過一項批准遷冊的決議。 3. 股東批准: 在大多數情況下,可能還需要股東批准。應檢查 BVI 公司的組織大綱和章程,以了解股東批准的任何特定要求。股東批准通常包括透過書面決議或在股東大會上通過股東決議。 4. 公司廣告: BVI 公司需要: (a) 在英屬維京群島公報及其網站(如有)上刊登有關擬議遷址的通知,並以書面通知所有股東和債權人擬遷址;和 (b) 在上述廣告和通知發出後至少 14 天,向英屬維京群島公司事務註冊處 (ROCA) 提交遷冊意圖通知(其中包括某些必需的聲明)。 5. 公司備案: 作為 BVI 註冊代理,我們需要向 ROCA 提交: (a) 公司擬繼續留在英屬維京群島的通知,以及規定的費用; (b) 公司的聲明,確認外國司法管轄區的法律允許公司遷至該外國司法管轄區,並且公司已遵守這些法律;和 (c) 由外國司法管轄區簽發的延續證明或臨時延續證明(如適用),證明公司根據外國司法管轄區的法律持續存在。 6. 準備必要的文件: 公司必須為遷冊過程準備所有必要的文件。這可能包括: (a) 如果需要的話,安排計劃。 (b) 良好信譽證書。

  • 英屬維京群島 公司董事的職責

    英屬維京群島 (BVI) 公司董事的職責對於確保有效治理和遵守法律標準至關重要。首先,董事必須以誠信原則行事,以公司的最佳利益為重,將公司福利置於個人利益之上。這項信託義務要求董事避免利益衝突,揭露任何潛在的衝突,並避免利用其職位謀取個人利益。 董事也必須依照公司章程大綱和章程,為正當目的處理公司事務。 此外,BVI公司的董事在決策時必須保持應有的謹慎和勤勉,確保以合理的技能和勤勉水準採取所有行動。這包括隨時了解公司營運和財務狀況的義務,以及參與適當的風險管理和策略規劃的義務。 除了這些信託責任和普通法義務外,董事還有義務確保遵守英屬維京群島商業公司法和其他相關立法。這包括維護準確的財務記錄、向公司事務登記處處理年度文件、定期舉行董事會會議(取決於相關公司業務的性質)以及保護公司資產。最終,公司治理要求的性質和範圍取決於其是否是受監管實體(無論是根據英屬維京群島法律還是海外),而英屬維京群島公司治理結構的有效性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其董事履行這些要求的能力誠信和透明的職責。 本出版品僅旨在提供簡要概述和一般指導,並非旨在取代具體的法律建議或法律意見。如需上述事宜的更具體建議,請與我們聯絡:enquiries@hcsoffshore.com Download

  • 在開曼群島設立家族辦公室時需要考慮的因素

    在開曼群島設立家族辦公室需要考慮多種因素,需要仔細評估。首先,該司法管轄區的監管環境有利,擁有健全的隱私法,並且不對收入、財富、資本或遺產徵稅,為財富管理創造了一個有吸引力的背景。這一切都可以加強資產保護並提供提高稅收效率的機會。 開曼群島沒有外匯管制和限制。 英國普通法規則和原則適用於開曼群島,並在經過充分考驗和高效的司法系統框架內進行裁決,並擁有向樞密院上訴的最終權利。 家族辦公室可以採用多種結構。家族辦公室的結構可以是基金會公司、星星 信託、私人信託公司或這些結構的組合。這些機構的目的、能力和權力通常不受限制。開曼群島公司的組織章程大綱和章程細則有相當大的彈性,可以滿足 客戶的要求。 選擇開曼群島作為家族辦公室所在地的另一個關鍵因素是服務提供者的選擇,包括對當地市場和國際法規有深入了解的法律、會計和投資專業人士。建立穩固的治理結構 同樣重要;明確界定的角色、責任和投資策略可以確保家庭成員之間的協調和有效的決策。 此外,了解家族獨特的價值觀和目標在建立過程中至關重要。這包括審議慈善目標、繼任計畫以及整合家族治理框架以培養團結和共同願景。 此外,還必須考慮不斷變化的全球格局,包括遵守共同報告標準 (慢性RS) 和反洗錢 (反洗錢) 法規等法規。積極主動地處理這些問題將最終維護家族辦公室的誠信和長壽 為子孫後代促進持續的財富創造。 本出版品僅旨在提供簡要概述和一般指導,並非旨在取代具體的法律建議或法律意見。如需上述事宜的更具體建議,請與我們聯絡: enquiries@hcsoffshore.com 下載

  • Advantages of BVI Companies

    在英属维京群岛设立一家公司

    在英属维京群岛设立一家公司

  • Voluntary Winding up of a Cayman Islands Company

    自愿清盘一家开曼群岛公司

    A Cayman Islands company can be dissolved by the appointment of a liquidator or it can be dissolved without such appointment if the company is struck off the register as a result of an application to the Registrar of Companies for the purpose. Voluntary liquidation In circumstances where the company

  • The benefits of Segregated Portfolio Companies for Investment Purposes

    独立投资组合公司用于投资目的时的好处

    Once registered under the Cayman Islands Companies Law, a segregated portfolio company (“SPC”) can operate segregated portfolios (“SPs”) with the benefit of statutory segregation of assets and liabilities between portfolios. The principal advantage of an SPC over a standard exempted company is to protect the assets of one portfolio from

  • 使用开曼群岛公司的优势

    The Cayman Islands exempted company (including the segregated portfolio company) is the corporate vehicle of choice among 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fund managers and investors. The popularity of the exempted company is principally as a result of the Cayman Islands being rightly recognized as a stable jurisdiction for structuring international investments ow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