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紹
隨著 2025 年最後一個季度的臨近,值得重新探討英屬維京群島(「BVI」)的自願清算問題,為在 2025 年 12 月 31 日之前完成清算程序做好準備。
在英屬維京群島,清算不具備拯救功能,且標誌著公司生命週期的結束。在英屬維京群島,清算可以分為以下兩種情況:
- 破產清算,因此受《2003 年破產法》(修訂版)管轄;或
- 有償付能力的清算,因此受英屬維京群島商業公司法(修訂版)(「公司法」)的管轄。
在本簡報中,我們將重點討論與英屬維京群島自願清算有關的一些關鍵點。
自願清算的目的
自願清算通常用於公司不再被企業需要並即將解散的情況——這將使清算人能夠處理公司資產(如有)並償還任何債務(如有),以解散有償付能力的公司。自願清算的流程相當簡單且成本低廉,有助於公司有序解散。
程式
公司只有在下列情況下才可自願清算:
- 沒有負債;或
- 有能力償還到期債務,且資產價值等於或超過負債。
償付能力聲明和清算計劃批准
若擬任命自願清算人,公司董事必須作出償付能力聲明並批准清算計劃。董事作出償付能力聲明,且無合理理由相信公司目前並將繼續能夠全額清償、支付或償還到期債務,則構成違法,一經簡易程序定罪,可處以1萬美元罰款。清算計劃必須在作出任命自願清算人決議之日前六(6)週內經董事批准。
解決
自願清算人可由董事決議或成員決議任命。
如果被自願清算的公司是受監管的實體,英屬維京群島金融服務委員會(「委員會」)必須事先書面同意該公司被自願清算,並且必須批准擬任命為自願清算人的個人,否則該任命將無效且不具有效力。
自願清算人的要求
自願清算人必須是:
- 是英屬維京群島居民,並且在任命之前必須在英屬維京群島實際居住至少 180 天(連續或累計)(如果只有一名自願清算人符合英屬維京群島居住要求,則可以任命聯合自願清算人);
- 具有清算經驗(至少兩年經驗);以及
- 持有破產從業人員執照或具有適當的專業資格(例如法律資格)並具有為金融服務業的公司提供法律和財務支援的經驗。
注意
自願清算人將在被任命之日起 14 天內提交以下文件:
- 任命通知(以批准的形式);
- 償付能力聲明;以及
- 清算計劃副本。
自願清算人將在清算開始後 30 天內發布其任命公告
任命自願清盤人的效果
自自願清盤開始之日起:
- 自願清算人保管並控制公司資產;且
- 公司董事將繼續留任,但不再擁有任何權力、職能或職責(《公司法》要求或允許的除外)。
自願清算人的職責
自願清算人的職責包括:
- 佔有、保護和實現公司資產;
- 支付或提供支付,或解除公司的所有債權、債務、責任和義務;以及
- 支付或提供支付,或解除公司的所有債權、債務、責任和義務;以及
清算完成
《公司法》規定,自願清算完成後,自願清算人應提交完成通知。公司事務註冊處(「註冊處」)收到此通知後,將從公司登記冊(「登記冊」)中註銷該公司,並頒發解散證明書。本公司解散自頒發解散證明書之日起生效。自願清算人應在註冊處頒發解散證明書後立即在《憲報》上刊登公司已從登記冊中註銷並解散的公告。
我們能幫上什麼忙?
我們在處理自願清算方面擁有豐富的經驗,包括提供清算人服務以及處理英屬維京群島所有必要的文件。請透過以下聯絡方式與我們聯絡。
本出版品僅提供簡要概述和一般指導,並非旨在取代具體的法律建議或法律意見。如需就上述事項提供更具體的建議,請聯絡我們: enquiries@hcsoffshore.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