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 年英屬維京群島商業公司和有限合夥企業(實益所有權)條例(「BO 條例」)下提交實益所有權資訊的新要求
BO 法規於 2025 年 1 月 2 日在英屬維京群島生效,所有英屬維京群島公司和有限合夥企業的經營者和所有者需要了解新要求。
背景
此前,收集實益所有權資訊的是BVI實體的註冊代理人 (“部落格資訊”) 為了使註冊代理人遵守反洗錢條例規定的義務 (“反洗錢法規”) 在英屬維京群島。投資基金和批准管理人等受監管實體也受到反洗錢法規的約束,為了合規,它們還必須確保已收集投資者的 BO 資訊或客戶的 BO 資訊。
《BO 條例》現已改變了有關 BO 資訊收集的法律地位。他們現已為 BVI 實體(即公司和有限合夥企業)建立了收集和維護 BO 資訊的框架。
新要求
自 2025 年 1 月 2 日起,所有 BVI 公司和有限合夥企業都有義務收集、保存和維護有關其受益所有人的充分、準確和最新的資訊。 BO 法規還要求所有 BVI 公司和有限合夥企業向 BVI 公司事務註冊處提交其 BO 信息 (登記員).
誰是實益擁有人?
《BO 條例》將「受益所有人」定義為:最終擁有或控制公司或有限合夥企業的自然人,包括
- 如果是法人 (證券在認可交易所上市的公司除外),
- 最終直接或間接擁有或控制該法人10%或以上的股份或投票權;
- 直接或間接擁有任免該法人董事會過半數成員的權利;或者
- 對法人的經營管理有其他控制權的;
- 如果是有限合夥企業,一個自然人
- 最終直接或間接地有權或控制合夥企業10%或以上的資本或利潤份額,或合夥企業10%或以上的投票權;或以其他方式對合夥企業的管理實施控制;和
- 就信託而言
- 受託人;
- 委託人或其他設立信託的人;
- 保護者(如有);
- 在分配任何信託財產或收入時或之前在信託中擁有既得利益的受益人或受益人類別;和
- 對信託行使最終有效控制權(包括透過控制鍊或所有權)的任何其他自然人。
除某些有限豁免外,BO 資訊必須在實體成立(或從其他司法管轄區繼續進入英屬維京群島)後三十 (30) 天內向註冊官提交註冊。先前提交的 BO 資訊的任何變更也需要在三十 (30) 天內通知註冊商。
對於 2025 年 1 月 2 日之前存在的實體,申請日期將是此類現有實體存在的六 (6) 個月過渡期結束時或之前。
BO 資訊會公開嗎?
登記官在受益所有權登記冊上提交和持有的 BO 資訊將不會公開。由登記官維護的新受益所有權登記冊只能由主管機關和執法機構進行檢查,並且這些機構和當局只能存取符合以下條件的自然人的 BO 資訊:
- 最終直接或間接擁有或控制25%或以上的股份或投票權;
- 直接或間接擁有任命或罷免多數董事的權利;
- 以其他方式對管理階層實施控制;
- 是控制有限合夥企業的普通合夥人或有限合夥人。
豁免提交實益所有權信息
英屬維京群島新 BO 資訊備案要求的豁免適用於:
- 上市公司;
- 經英屬維京群島金融服務委員會認可或註冊的投資基金;
- 本身受 BO 條例約束的實體的子公司;
- 受特定揭露或透明度規則約束的公司。
本出版品僅旨在提供簡要概述和一般指導,並非旨在取代具體的法律建議或法律意見。如需上述事宜的更具體建議,請與我們聯絡:enquiries@hcsoffshore.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