它是什麼?
VISTA信託是英屬維京群島於2004年根據《維京群島特別信託法》(VISTA)設立的信託類型。其設立旨在解決傳統英國「謹慎商業人士規則」在企業和其他高風險資產受託管理時所引發的問題。
VISTA的核心創新在於其對受託人角色的調整:在VISTA制度下,受託人的角色從積極的管理者轉變為信託資產的保管人,原則上,受託人對信託所持有股份的英屬維京群島公司的事務不承擔任何信託責任或註意義務。
這種結構是如何運作的?
基本架構
該信託只能直接持有英屬維京群島(BVI)公司(或多家公司)的股份。但是,對於底層BVI公司可以擁有的資產類型沒有任何限制。因此,在實踐中:VISTA信託位於頂層,持有股份;BVI公司位於底層,持有實際資產,例如房地產、投資組合、營運業務、藝術品等。
受託人要求
至少一名受託人必須是英屬維京群島持牌信託公司或英屬維京群島私人信託公司(PTC),且該受託人不得擔任相關英屬維京群島公司的董事。
董事辦公室規則 (ODR)
這是 VISTA 的核心結構。信託契約可能包含詳細的“董事辦公室規則”,其中明確規定了受託人如何行使投票權來任命和罷免董事以及決定董事的薪酬。委託人可以透過這些規則控制公司董事會的組成和運作,而受託人在行使投票權時必須嚴格遵守這些規則。
例如,董事辦公室規則可以規定受託人必須按照委託人或保護人的指示行事。這意味著即使在將股份轉移到信託之後,創辦人仍然有效地掌控著公司的營運。
幹預機制
雖然受託人通常不得主動幹預英屬維京群島公司的管理,但該制度並未完全排除受託人介入的可能性。受託人有義務調查投訴,並在確信投訴屬實的情況下,僅在「利害關係人」根據信託契約中規定的「允許的投訴理由」提出乾預請求時,才採取適當行動。這既提供了一種安全機制,又不會破壞預設的不干預原則。
主要優勢有哪些?
1. 保留控制權而不損害信託利益
BVI VISTA 信託允許個人利用信託工具的經典優勢,例如有效的繼承規劃和以保密方式持有資產,而無需放棄對 BVI 公司所持資產的有效管理和控制權。
2. 解決“審慎投資者難題”
傳統信託在受託人持有公司股份時會令其陷入困境,例如,如果受託人不對看似不審慎的管理決策進行幹預,則可能面臨責任。 VISTA 信託使公司能夠追求風險更高或非常規的投資機會,而無需擔心受託人的干預。
典型的信託可能使受託人處於這樣的境地:如果他們在應該參與公司管理時沒有參與,則可能被追究責任。然而,VISTA 信託取消了這項要求,從而降低了受託人承擔責任的可能性。
3. 無縫傳承-繞過遺囑認證
這可以說是VISTA信託最引人注目的實際優勢。如果沒有信託結構,當英屬維京群島(BVI)公司股東去世時:投票權將被凍結,股份無法轉讓或出售,股息分配也將被暫停,直到BVI法院簽發遺囑認證或遺產管理證書。
這對單一股東、單一董事的公司影響尤其顯著。
VISTA信託完全繞過了所有這些問題。 VISTA信託可以持有BVI公司的股份,使信託設立人能夠在生前繼續掌控公司。同時,信託也能確保在設立人過世後,公司順利過渡到指定的繼承人手中。這種結構有助於維護家族內部的和諧,並避免遺囑認證的繁瑣程序。
4. 內建董事繼任計劃
VISTA信託中的「董事辦公室規則」允許股東制定任命、罷免和支付董事薪酬的程序,以保障其身故後的權益。這意味著管理權的過渡(而不僅僅是所有權的過渡)是預先規劃並受法律約束的。
5. 跨代傳承規劃的長期保障
英屬維京群島信託的存續期最長可達360年,提供長期的保障,並支持跨代傳承規劃。如此長的期限能夠實現跨代財富管理,確保資產在很長一段時間內都按照信託設立人的意願進行管理和分配。
6. 受益條款的彈性
VISTA 制度僅影響受託人的行政職責;因此,它可以與任何形式的受益條款結合使用,包括全權信託、終身權益信託或目的信託,以及委託人保留權力(例如,指示將信託收入分配給受益人的權力)的保留權力信託。
7. 保密性
英屬維京群島的信託提供高度的保密性。信託沒有公開清單,信託設立人、受益人以及信託資產等資訊均不會公開。
8. 資產保護
信託資產的合法所有權歸受託人所有,這可以保護信託設立人免受索賠。一旦股份合法設立到 VISTA 信託中,出於債權人的目的,這些股份通常不屬於委託人的個人財產。
BVI公司和VISTA信託的組合為何如此強大?
這兩層完美互補:
• BVI 公司是一種靈活且廣受認可的工具,可以在全球範圍內持有幾乎任何資產類別,且報告要求極低,年度成本也很低。
• VISTA 信託為其提供保障,確保傳承連續性、資產保護、保密性,並能夠嵌入長期治理指示;同時,創始人或選定的董事可以繼續日常經營業務,不受任何干擾。
成立英屬維京群島信託可確保公司與信託結構協調運作,從而保護家族財富並保障業務持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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