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紹
過去十年,數位資產領域和Web 3.0生態系統的快速發展,使得英屬維京群島(「BVI」)的法院面臨日益增加的相關糾紛。事實上,過去十年,數位資產領域和Web 3.0生態系統的快速發展,使得世界各地的法院都面臨日益增多的相關糾紛,這也包括英屬維京群島(「BVI」)的法院。英屬維京群島法院受理的案件在當事人、利害關係人以及爭議性質(例如違反信託義務、透過排除股東等方式造成不公平損害、詐欺等)方面各不相同,所尋求的救濟也多種多樣。本法律分析概述了加密資產的法律地位以及在英屬維京群島涉及加密資產的爭議中可獲得的一些救濟措施。
以下文章經我方關聯律師事務所 Loeb Smith Attorneys 授權發布,因為其內容對我們許多在英屬維京群島註冊成立的公司服務客戶都具有參考價值。
加密資產的定義:財產
數位資產既非有形財產(可佔有),也非可產生可強制執行權利的資產。儘管如此,英國高等法院在 AA 訴 Persons Unknown 及其他被告案(簡稱「AA 案」)中,對比特幣(以及其他加密貨幣)的法律地位作出了亟需的澄清。布萊恩法官裁定:「我確信…加密貨幣是一種財產形式,可以成為所有權禁令的對象。」這項裁決意義重大,因為它涵蓋了所有加密貨幣(而不僅僅是比特幣)。
英國法律在英屬維京群島具有很強的說服力。 AA 案在英屬維京群島的 Philip Smith 和 Jason Kardachi v. Torque Group Holdings Limited(清算中)案中被引用。沃爾班克法官指出:“…可以合理地得出結論,加密資產應被視為清算資產。”
1[2019] EWHC 3556 (Comm)
2 BVIHC (COM) 0031 of 2021
補救措施
定義加密資產具有實際意義,尤其是因為如果加密資產在法院眼中被視為財產(它們確實是財產),那麼可用的補救措施將基於已確立的所有權。
全球凍結令
在BVI的ChainSwap Limited訴Persons Unknown3一案中,法院再次確認加密貨幣是一種財產形式。原告尋求的訴求之一是針對Persons Unknown(據稱是網路犯罪分子,其行為包括竊取數位資產)發出全球凍結令。傑克法官毫不猶豫地批准了凍結令,因為「如果不發出凍結令,顯然存在資產轉移的風險」。
所有權禁令
在英國 Fetch.AI v. Persons Unknown 一案中,法院下達了包括所有權禁令及全球凍結令在內的多項命令。駭客入侵了第一原告(第一申請人)在幣安交易所開設的帳戶,這些帳戶中持有多種加密貨幣(包括 Tether)。隨後,這些資產被以極低的價格欺詐性地轉移到第三方帳戶,造成超過 260 萬美元的損失。佩林法官 (Judge Pelling QC) 在批准申請的命令時表示:“我確信,第一申請人在幣安交易所帳戶中的資產應被視為財產……它們是……一項債權,而債權……通常被視為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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諾維奇製藥公司訂單(“NPO”)
英屬維京群島法院授予非營利組織的管轄權已得到充分確立——非營利組織「是英屬維京群島法律和公司服務領域日常運作的重要組成部分」。 ⁵
銀行家信託令
國家財產令(NPO)和銀行信託令之間存在一些重疊之處(儘管兩者仍有所區別)。在近期許多案例中,原告同時申請了國家財產令和銀行信託令。法院傾向裁定被告加密貨幣交易所必須向原告揭露相關資訊。例如,在英國的 Mr Dollar Bill Ltd v Persons Unknown 一案中,原告涉嫌遭遇加密貨幣詐騙。為了追回遺失的比特幣,法院對兩家加密貨幣交易所分別頒布了國家財產令和銀行信託令。此外,原告還獲得了財產禁令,以防止比特幣進一步流失。
第三人債務令(「TPDO」)
在 Ion Science Ltd v Persons Unknown 一案中,英國高等法院批准了一項臨時保護令(TPDO),據信這是首例因加密貨幣首次代幣發行(ICO)相關的加密貨幣詐欺訴訟而提出的臨時保護令。
3 BVIHC (COM) 2022/0031
4 [2021] EWHC 2254 (Comm)
5 CIF v. DLG 和 GIY BVIHCM2023/0050,第 [21] 段
6 [2021] EWHC 2718 (Ch)
7 [2020] EWHC 3688 (Comm)
結論
上述案例和救濟措施反映了普通法法院務實靈活的處理方式。現有的法律原則已被應用於數位資產領域,以應對日益猖獗的涉及數位資產的網路犯罪,並提供適當的(組合式)救濟措施。法院通常允許原告對身份不明的詐欺者/駭客(作為「身份不明人士」)提起訴訟,並頒發有利於原告的凍結令和披露令,以協助其盡可能地追回欺詐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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